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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医生开药要写“学名”

发布时间:2007-03-08 14:57   来源:每日新报   点击次数:2162

  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本市新制定了《天津市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市医疗机构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处方。这样,只要是同一种药物,患者就可以通过对各个品牌的横向比较自己决定买哪种。


  药品名称主要分为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而且这种通用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认可的;而商品名则是由不同药厂对自己制剂产品所起的名字,所以同一种药物由不同药厂生产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由此造成同种药物的价格、规格也会有所不同。患者到医院看病经常有这样的感觉,医生往往按商品名开药,患者由于不具备医疗知识,只能照方抓药,没法根据价格等因素考虑购买其他药品。此次《行动方案》规定,医疗机构要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处方,这样患者再购买药品的时候就可以充分比较同种药品,根据个人意愿进行购买。


  目前,国家正在整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人们所熟知的医药代表就是通过贿赂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来增加代理厂家的药品销量。而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处方后,患者买哪个厂家的药品自己说了算,就能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


  此外,药品不良反应问题现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对于口服药来说,很多医疗器械、注射液、针剂的不良反应主要出现在医疗机构。本市此次就规定,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发生群发性或多发性的不良反应要及时报送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卫生局。


  《行动方案》还规定,只有经卫生部门审核,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并获得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如果发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混乱,特别是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将上报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建议取消疗机构的药物临床试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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