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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不得零售流产药品

发布时间:2007-03-08 14:44   来源:   点击次数:2024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药店不得零售流产药品


  为加强药品购进渠道的管理,保障市民用药安全。昨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目前我市90%以上假劣药品均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而且,对于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仅凭计划抽检、日常巡查等措施并不能完全保障,而抽样检验不能覆盖到一个企业的全部品种,更加不能覆盖到全深圳6000多家药店。《办法》的施行将确保所有药店在法规的约束下进行合法经营。


  《办法》规定,已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为各连锁门店统一配送药品,连锁门店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购进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为各分支机构统一配送药品的,要将药品统一配送方案报市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从特许人处购进药品。《办法》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供货企业档案,通过实地考察、上网查询、电话咨询等方式审核药品供货企业及其提供的证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的药物种类特别作了规定,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国家明文规定暂停销售的药品,在恢复销售前不得购进。药品零售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除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注射剂。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购进票据和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未按要求保存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而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伪造购进记录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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